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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會計制度(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稅務會計工作,保證稅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發揮稅務會計在加強稅收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直接負責稅收征收或者入庫的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組織稅務會計核算。第三條稅務會計的核算對象是稅收資金及其運動,即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收入的申請、征收、減征、拖欠、繳納、入庫、支取的全過程。第四條稅務會計單位根據其承擔的稅收資金管理任務不同,可分為四類:直接管理稅收資金的單位(簡稱上解單位)、直接管理稅收資金入庫的單位(簡稱入庫單位)、管理稅收資金出入庫雙重業務的單位(簡稱雙重業務單位)、管理部分稅收資金出入庫的混合業務單位(簡稱混合業務單位)。

代征單位是指直接負責征收和代征稅款,但不負責與國庫核對入庫稅款和辦理國庫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是入庫單位的基本核算單位,核算稅收資金從申請到解決的過程。為滿足解單位評定稅收收入的需要,還必須將退稅納入其核算範圍,以提供稅收解凈額。

入庫單位是指直接負責與國庫核對入庫稅款和辦理從國庫辦理退稅業務,但不直接負責稅收征繳業務的稅務機關。是上解單位和混合業務單位的上級核算單位,核算稅收資金從申請到入庫(支取)的全過程。

雙重業務單位是指直接負責稅款征收和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直接負責與國庫核對入庫稅款和辦理從國庫退稅業務。它核算了稅收資金從申請到入庫(支取)的全過程。

混業股是指鄉(鎮)金庫的設立和職責,除征收業務外,還負責鄉(鎮)金庫稅款的入庫和退庫;稅務機關只負責征收和繳納需要在分支國庫入庫的稅款,不負責稅款的入庫和退庫。是入庫單位的基本核算單位,核算稅收資金從申請到解決的過程以及部分稅收資金的入庫和出庫。

設立農村金庫的地區,可以由混合業務單位組織核算,也可以由上解單位組織核算。由地方稅務機關決定由哪個單位組織核算。第五條倉儲單位和雙重業務單位以上各級稅務機關為會計匯總單位。第六條各核算單位和匯總單位必須設置稅務會計人員,並在有關機構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各單位配備的會計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並持有會計證,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事先征得上級稅務機關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同意,並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第七條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核算對象所涉及的稅務業務,必須在稅務業務發生時填制或取得合法的原始會計憑證,會計單位的憑證受理部門應在填制或收到憑證的次日,將憑證送交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第八條各核算單位必須如實、及時地對實際發生並引起稅收資金流動的各項稅收業務進行核算。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稅務會計人員篡改會計數據、提供虛假會計數據。第九條會計單位、匯總單位向上級或者境外稅務機關報送的會計資料,應當由會計單位或者匯總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簽名人員對會計數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十條會計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第十壹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人民幣以下記至分。第二章記賬方法第十二條稅務會計采用“借貸記賬法”。第十三條稅務會計“借貸記賬法”以稅務機關為會計主體,以稅收資金活動為記賬主體,以“借”、“貸”為記賬符號,運用復式記賬原理反映稅收資金的運動和變動情況。其會計科目分為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兩大類。其所有賬戶分為“借方”和“貸方”,“借方”記錄資金占用增加和資金來源減少,“貸方”記錄資金占用減少和資金來源增加。其記賬規則是,每壹筆稅收業務,必須同時記入壹個賬戶的借方和另壹個賬戶的貸方,或者壹個賬戶的借方(或貸方)和幾個賬戶的貸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貸,借貸必須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