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財務人員應嚴格按《會計法》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財經紀律和制度、內容填寫不全、計算有誤、手續不完備、書寫不清楚的原始憑證,財務人員應拒絕付款、報銷或執行。對於弄虛作假、徇私舞蔽,偽造塗改憑證等違法亂紀行為,要拒絕執行並及時向有關單位報告。
會計原始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會計憑證的重要組成部分,構成經濟管理的事實基礎,也是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