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上述行為且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