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是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項下的二級科目,面向業務招待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包括餐飲、娛樂、住宿、禮品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和董事費,視同“其他扣除”,不作為“招待費”處理。據此,業務招待費通常被定義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餐飲、住宿費(員工外出開會、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為“差旅費”)、煙、菜、茶、禮品、正常娛樂活動、安排客戶出差發生的費用。但是,上述費用並不是壹概而論的。比如,壹般來說,從國外購買的禮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己制作或委托加工的,也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回扣、向客戶行賄等違規費用,不應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而應直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