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人為本,全面規劃,合理布局;
(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3)保護開發者,補償使用者,懲罰破壞者;
(4)汙染者應對處理、恢復和損害負責。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環境保護目標,並將環境保護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本市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考核的內容。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環境保護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鼓勵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環境保護宣傳,對破壞生態、汙染環境的行為和環境監管進行公開報道,開展輿論監督。第七條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可以委托其下屬的環境執法監察機構在法定權限內負責具體的環境監察工作。
政府各行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有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工作,並配備專職和兼職人員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和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都有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都有對環境保護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受到環境汙染危害或者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起訴訟,消除危害,賠償損失。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環境保護規劃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公布並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第十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已公布實施的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地表水環境、大氣環境質量和城市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突發環境事件等環境信息。第十壹條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區域和流域開發建設規劃、調整城市布局和產業結構時,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不符合環境功能區劃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在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應當進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第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規劃、區域和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範圍和申報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區域環境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調查、評價,劃定生態功能區,執行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保護的要求,按照國家防治畜禽養殖汙染的有關規定,劃定畜禽禁養區。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畜禽禁養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第三章環境監督管理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報批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采用的生產工藝、汙染防治、生態保護和輻射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規定報批。
建設項目在建設或者運營期間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顯著不符,造成環境負面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組織環境影響後評價,采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並采取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