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機關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比例繳納“三代”稅務手續費。
(二)稅務機關不得向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托代征協議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支付“三代”辦稅手續費。
(三)稅務機關應在“三代”單位和個人申報報車費後,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三代”稅務手續費。不能及時支付的,應當在壹個季度內予以說明並結清,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由於稅務機關原因,未收或少收“三代”手續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按規定繳納手續費。由於“三代”單位和個人自身原因,稅務機關將在三年內停止繳納“三代”手續費稅。
(五)稅務機關之間接受委托代征稅款,不得支付手續費。
(六)“三代”單位取得的收費收入應單獨核算,列入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開支,對有關工作人員也可適當獎勵。
企業收到代扣費用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確認企業收入,支付給個人的部分作為職工薪酬支出計入管理費用。部分企業在向其支付相關獎勵費用時,將“三代”手續費交易暫時中止後再沖抵交易的做法是不恰當的,應當予以糾正。
實踐中,多數企業將這類“三代”費用算作“營業外收入”。但手續費是為企業代扣代繳稅款提供法律服務,國家為服務買單,因此我們認為將其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作為提供服務的收入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