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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順會計代理記賬協議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代理記賬協議,出現問題,法律有規定的,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協議的規定確定責任。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代理記賬協議時,通常存在兩個問題:

當事人壹方違反法律或者法律規定,造成問題的,應當按照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和違約後果;

壹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不符合協議約定導致出現問題的,違約方應當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另壹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的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