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可使用狀態前取得的試運轉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國稅發[1994]132號文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並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在申報所得稅時,應將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扣除試運行所發生的支出後的差額,確認當期納稅所得。
所以,該公司自建的生產線試運行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不能確認為當年度的收入,應當沖減工程成本,但在計算所得稅時,應當考慮將此收入列入納稅收入,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