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條監事應當具備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者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財務行使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未逾五年;
3.擔任董事、廠長、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承擔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