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企業會計準則(2005年以前)的有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即開辦費,不包括應計入存貨、固定資產等資產成本的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計入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如果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6),開辦費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在稅收方面,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新稅法中的開業(籌備)費用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 或者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其他應當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因此,在稅收方面,企業有兩種選擇:
1.發生的開辦費應在開業之日當年壹次性扣除。
2.所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經營的次月起,在不少於3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
此外,對於啟動期的截止日期,問題中的企業將開始生產(包括試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