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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期

在會計處理上,題目中開辦費的處理應以企業實際執行的會計準則(制度)版本為準。

根據原企業會計準則(2005年以前)的有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即開辦費,不包括應計入存貨、固定資產等資產成本的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計入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如果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6),開辦費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在稅收方面,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新稅法中的開業(籌備)費用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 或者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其他應當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因此,在稅收方面,企業有兩種選擇:

1.發生的開辦費應在開業之日當年壹次性扣除。

2.所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經營的次月起,在不少於3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

此外,對於啟動期的截止日期,問題中的企業將開始生產(包括試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