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人不得辦理貨幣基金業務的全流程。
(1)會計職責與出納職責分離,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賬目。
(2)會計職責與審計職責的分離
(3)保管支票的職責與保管印章的職責分開。
(4)支票復核崗位與支票簽發崗位分離,支票簽發崗位由出納擔任,其他會計人員不得兼任。
(5)銀行印鑒保管、企業財務印鑒保管、個人姓名印鑒保管職能分離,支付所需印鑒並非全部由壹人保管。
2.合同業務的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
(1)合同簽訂(或委托簽訂)與條款訂立分離。
(2)條款結論崗位與法律顧問崗位的分離。
(3)合同談判職責和合同定價職責的分離
(4)合同履行職責與收付職責分離
(5)合同審計職責與上述職責分離。
3.固定資產采購的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負責。
(1)批準采購職責與采購處理職責分離。
(2)詢價定價地位與供應商地位相分離。
(3)采購職責和驗收職責的分離
(四)支付審批職責與支付執行職責分離
(5)采購崗位、入庫登記崗位、會計記錄崗位分離。
4.投資業務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
(1)投資規劃與投資審批分離。
(2)投資業務操作崗位與會計記錄崗位分離。
(3)證券的保管與會計記錄分離。
(4)將處理投資紅利和利息的職責與會計職責分開。
5.直系親屬“回避”
(1)企業領導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企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企業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職務。
(三)國有企業紀委委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企業或者下屬企業主要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