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條件如下:除會計師事務所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必須報市財政局批準並頒發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1,申請部門須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2、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必須持有《會計證》,其中至少有三名從事財務工作三年以上的專職人員並提供簡歷和工作單位證明,兼職人員必須提供單位允許兼職的證明;3.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具有中山戶口的專職人員,並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4.經營狀況良好,內部制度健全,具備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所需的場地、必要的辦公設備和資金等基本條件。二、所需資料1、投標簿記書面申請;2.填寫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表。此表可向市財政局會計處索取;3.協會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復印件(核實後退回)及其復印件;4.所有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的會計證、身份證、會計職業資格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 * *登記會計賬簿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有錯誤、缺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賬簿的登記和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