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自用、租賃或經營而持有的,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采購;
2、主要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和器具。
固定資產的主要特征是:
1,固定資產價值壹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可以長期反復參與生產過程;
2.生產過程中雖發生磨損,但不改變其物理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漸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上,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形成折舊基金;
3.固定資金的周期比較長,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4.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分別進行。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適宜使用時,利用平時積累的折舊資金實現的。
綜上所述,固定資產按經濟用途分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二十壹條
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長期投資是指機構依法取得並持有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類股權和債權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各類建築物(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已發生必要費用但尚未竣工交付的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量同類材料,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無形資產是指機構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