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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特殊權力包括

獨立董事的特殊權力包括:

1.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批準並提交董事會討論;

2.向董事會提議聘任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交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征集投票權。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定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6.按照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上所述,獨立董事必須事先獲得獨立董事的認可;向董事會提議聘任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提請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提出利潤分配方案,並提交董事會;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與公司或公司經理無重要業務或專業聯系,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123條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股東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處理。

第124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