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推進村幹部“素質工程”,穩定村幹部隊伍,激發村級班子活力,促進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建立健全村幹部激勵和保障機制,使他們“幹有所為、退有所安、老有所養”,結合本街道辦實際,特制定本辦法。辦理退休範辦理養老退休範圍為任現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以及曾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10年以上,現任副書記或副主任的村幹部,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則上不再擔任村幹部,實行退職休養制度。退休標準及條件退休年齡男為60周歲,女為55周歲(含60、55周歲)。辦理養老退休手續標準為:村黨支部書記在村連續任職10年含10年以上;村主任在村連續任職15年(含15年)以上;村會計在村連續任職20年含20年以上,退休金按60元/月計算。村黨支部書記在村連續任職15年(含15年)以上;村主任在村連續任職20年含20年)以上;村會計在村連續任職25年(含25年)以上,退休金按80元/月計算。村黨支部書記在村連續任職20年含20年以上;村主任在村連續任職25年含25年以上;村會計在村連續任職30年含30年以上,退休金按100元/月計算。辦理退休手續後,到領退休金年齡,計算工齡年限,每年1元,計入每月退休金,每月退休金即為:工資+工齡。在任主職以前任副職的,每三年合壹年主職,以此類推,中間不能有空職年,不連續任職為不符合退職標準,不予給辦理退休。
村任現職三大要員不配合、不支持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及上級部門工作,參與群眾性事件和非法越級上訪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不予辦理退休手續。如辦理退休手續後再參與以上事件,從事件責任認定的次月起,停發壹年的退休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