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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普及壹下妳的知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3個月以上未歸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是拘役;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654.38+0萬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違法活動,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6個月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30萬元或者挪用資金3萬元不歸還的,基準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挪用資金數額每增加8 500元或者未歸還數額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挪用資金65438+萬元用於違法活動或者挪用資金1.5萬元用於違法活動不歸還的,基準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資金數額每增加5000元或者不歸還數額的2倍。
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受制於緩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挪用資金數額在40萬元以上或者挪用資金用於違法活動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
(2)並非所有贓物都已歸還;
(三)* * *同壹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社會反響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