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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代理記賬:會計答疑常見問題

1、轉賬支票丟失有風險嗎?

答:支票丟失肯定是有壹定的風險的,丟失了後馬上掛失,核銷丟失的那壹張。轉賬支票可以開給個人、可以開給公司,開給個人的話就拿著個人的身份證去銀行進賬,開給公司的話就拿著印鑒章去銀行進賬,開給個人的話是屬於公轉私,有壹定的額度限制,每個銀行的額度是不壹樣的。

2、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3、營改增試點範圍中的“現代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4、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根據國家規定,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7、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應如何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8、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9、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0、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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