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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項的註意事項

壹、發票“單位”名稱應與稅務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名稱壹致。

二、兩年以上的應付賬款何時結算利潤。

三、預估材料需要在最終結算前拿回發票,否則最終結算會增加利潤。

四、用於不動產和構築物的材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中顯示為02和03代碼。

五、用於單位福利支出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六、學會使用紅字,盡量少用反向分錄,因為反向分錄往往會使勾對關系不壹致。

7.年末結賬後,檢查以下勾對關系:本期主營業務收入累計數*1.17是否與應收賬款借方合計數壹致,本期主營業務成本累計數是否與庫存商品貸方累計數壹致,本期直接材料累計數是否與原材料貸方累計數壹致。

八、與研發相關的差旅費,在決算時不得扣除;企業的R&D機構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驗室必須分開管理(應相互分開)。

會計交接工作程序

1.移交前的準備工作。

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會計人員必須做好以下準備: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

(2)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制作余額,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

(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在移交清單中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交接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和會計人員情況向接班人介紹清楚。

2.交接點集合。

交接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班人員。接收人應根據交接清單逐項認真收集材料。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應按會計賬簿記錄的余額當面交付,不得短缺。當換證人員發現不符或“白條到庫”時,交接人員負責查明並在規定期限內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應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有價證券的面額與發行價格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會計賬簿中的余額進行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說明,由交接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壹致,未結清項目應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當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相壹致;重要實物要當場清點,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款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實際操作有關數據,確認有關數字無誤後,方可進行交接。

3、專人負責監督。

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督。通過監督,確保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確保會計工作不受人事變動的影響;確保移交雙方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壹方以欺淩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移交清單應由監理審核並簽字蓋章,作為雙方明確責任的憑證。

監督的具體要求是:

(1)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

必要時主管部門會派人監督交接,也就是說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督或者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參與監督。

通常有三種情況:

壹是下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督交接,主管單位需要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督交接。比如因單位撤銷、合並,辦理交接手續。

二是下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督交接,主管單位需要派人監督交接。如果主管單位指示下屬單位更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但下屬單位負責人以各種借口拖延交接手續,主管單位應派人監督,督促交接。

第三,下屬單位負責人不宜單獨監督送達,需要主管單位共同監督送達。如果下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發生矛盾,主管單位有必要在交接時派人與主管壹起做工作,防止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另外,當主管單位認為交接存在壹些問題,需要派人監督交接時,也可以派人監督交接。

4.移交後的相關事項:

①會計工作交接後,交接清單應由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交接清單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②接收方應繼續使用交接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貫和完整。

(3)移交清單壹般應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