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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公司車險返還的會計問題

在商業活動中,為了達到促銷和及時付款的目的,企業采取以下方法:打折銷售,包括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和銷售折扣;商業返利,以低於進價的平價銷售,包括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

根據會計處理的不同,企業返利可以具體描述為:

1.以指定的數量給予實物。比如壹個月內,我們賣出30臺電磁爐,贈送10套配套櫥櫃;

2.直接返還貨款的形式。比如讀者來信中,如果將21,000元的利潤以現金或銀行存款的形式直接返還給百貨公司,則屬於貨款的直接返還;

3.抵銷支付的形式。比如妳在某個時期(壹般是壹年)買了2萬件,返利是1%的購買金額,妳買了5萬件,返利是1.5%的購買金額,以此類推,返利直接從第二次付款中扣除。

銷售折扣處理

根據稅法規定,貨物銷售並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有退貨或銷售折扣,買方已付款或貨款未支付,發票及抵扣無法退回的,

買方必須取得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退購證明或要求折扣證明”並寄送給賣方,作為賣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法律依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1.如果達到了指定的數量,就實物捐贈。

銷售回款退回銷售的貨物,按照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銷售回扣的支付:

借方:營業費用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期末,將對捐贈物品進行納稅調整。

接受銷售回扣:

收到實物銷售返利的壹方將減少相關存貨成本並繳納增值稅。需要在兩種情況下處理:

(1)如果供應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2)如果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借:庫存商品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2.直接返還貨款

銷售回扣的支付:

銷售回款以支付貨幣資金形式的,應當支付給銷售回款方,並根據取得的“收回購貨憑證或請求貼現憑證”作為費用處理。

借方:營業費用

貸款:銀行存款等。

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返利方式有不同的核算方法,有些會計人員是這樣做的: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貸款:銀行存款

因為現金返利發生在購買日期之後,所以不能在同壹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所以返利不能抵扣增值稅,只能抵扣主營業務收入。

接受銷售回扣:

收到銷售返利後,銷售成本會降低。如果對方開具紅字發票,進項稅要轉出。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3.抵銷支付的形式。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各類返還收入(如按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應按照平銷退稅行為的有關規定,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征收營業稅。會計應作為銷售折扣處理。

稅法規定,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銷售者可以按照折扣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無論財務上如何處理,折扣都不得從銷售金額中扣除,買方應按折扣後的余額計算進項稅額。

如果銷售返利直接從銷售發票中扣除,與銷售返利性質類似,其會計處理與壹般商品折扣購銷相同。支付銷售回扣壹方的收入,按照扣除銷售回扣後的凈額計入銷售收入;收到銷售回款的成本,按照扣除銷售回款後的凈額計入采購成本。

返利金額單獨開票的,對於以直接抵扣貨款形式兌現的返利、發票開具後發生的退費,或到期後才能確定返利金額的,賣方根據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購貨退出證明或折扣請求書”開具紅字發票抵扣收入,並相應抵扣銷項稅額。

銷售回扣的支付:

退稅付款人應通過退購或索取折扣證明開具紅字增值稅折扣發票。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接受銷售回扣:

接受退稅的壹方將對稅務局認證的紅字增值稅發票進行貼現,以抵消進項稅。

借方: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紅色)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或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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