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管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其中第四條規定如下:
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連續五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三年以上:
1,審核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並出具相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