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配合交接。”這是關於會計人員交接的法律規定。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後銜接,保證會計工作的連續性;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會計人員更換造成的賬目不清、財務混亂;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也是區分交接人員和接管人員責任的有效措施。具體如下: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流程如下:(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①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2)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制作余額,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3)整理好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在移交清單中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內容。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交接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和會計人員情況向接班人介紹清楚。(2)換乘點集合。交接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班人員。接收人應根據交接清單逐項認真收集材料。具體要求如下:①現金應按會計賬簿記載的余額當面交付,不得短缺。當換證人員發現不壹致或“白條到庫”時,交接人員負責在規定時限內找出並處理。②有價證券的數量應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有價證券的面額與發行價格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會計賬簿中的余額進行交接。(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說明,由交接人負責。(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保持壹致,如有未清項目,應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當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相壹致;重要實物要當場清點,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款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實際操作有關數據,確認有關數字無誤後,方可進行交接。(3)專人負責監督。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督。通過監督,確保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確保會計工作不受人事變動的影響;確保移交雙方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壹方以欺淩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移交清單應由監理審核並簽字蓋章,作為雙方明確責任的憑證。(4)交接後的有關事項:①會計工作交接後,交接清單應由雙方和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並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雙方和主管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②接收方應繼續使用交接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貫和完整。(3)移交清單壹般應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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