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引起的資產評估增值。
(1)企業改制壹般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整體改制,或者成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四個以上股東合並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重組,即拿出部分能夠形成產供銷壹體化的經營性資產,再吸收其他4家以上股東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壹種形式是最常用的。
(2)會計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五條“企業應當對自己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第六條“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第四十三條“企業在計量會計要素時,壹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確保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可靠地取得和計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雖然變更前後企業性質不同,但仍為持續經營會計主體,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如果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不能可靠地取得和計量,則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如果能夠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的金額能夠可靠地取得和計量,應當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會計調整。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因股份制改造而發生的資產增值,應根據評估確定的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調整,並可計提折舊。按規定進行的增值評估未來應繳納的所得稅計入“遞延稅款”貸方,資產增值評估凈值與未來應繳納所得稅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產增值評估準備”。企業按照規定折舊、使用或者攤銷,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結轉到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納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原計入企業資本公積的增值準備金在實現前不予處理,實現後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例1:某(內資)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賬面原值15萬元,折舊500萬元。經評估,該固定資產原值為19萬元,累計折舊500萬元。固定資產評估值增加400萬元,使用年限為19萬元。假設原企業重組將評估值轉為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後的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折舊法(如果不考慮凈殘值率),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具體會計處理:
企業A重組後的固定資產按其評估價值入賬並計提折舊。會計分錄如下:
(1)根據資產評估報告調整原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評估值19萬元。
借:累計折舊500萬元。
貸款:固定資產-評估前價值為65,438+05萬元。
貸款:累計折舊500萬元。
貸:遞延稅款654.38+0萬元。
貸款:資本公積-300萬元用於資產評估增值。
(2)企業建成後,固定資產增值部分應按月計提折舊。
借:生產成本等22000元。
貸款:累計折舊22000元。
(3)企業每年結轉遞延稅款時,
借方:遞延稅款6.67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66700元。
(4)企業實現後,結轉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300萬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