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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退休職工工資

武漢大學職工退休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 14655)、《人事部關於認真執行退休幹部制度的通知》(中發[65438

第二條教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應當辦理退休手續: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幹部年滿55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

第二章退休手續和退休費的計算

第三條學校每年年底將下壹年度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名單通知各單位,由所在單位通知並做好工作。

第四條教師按學期辦理退休手續,其他教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當月辦理退休手續。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領取養老金。

第五條教職工退休金由退休費、生活補助費、留用補助費、保健費等組成。其中,退休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壹)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的職務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算繳納。

(二)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按照退休前的職務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壹定比例計算繳納:

1.工作滿3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退休費按90%計發。

2.工作30年以上不滿35年的退休人員,按以下比例計發退休費,即30年後計發比例為85%;365,438+0年後,占比為86%;32年後,總支付比例為87%;33年後,總支付比例為88%;34年後,總支付比例為89%。

3.工作20年以上不滿30年的退休人員,退休費按以下比例計發,即20年後計發比例為80%;22年後核算比例為81%;24年後,總支付比例為82%;26年後,總支付比例為83%;28年後占總支付比例為84%。

4.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退休費按70%計發。

(3)工作年限達到12個月後按壹年計算。

(4)根據湖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管理辦法》(鄂〔2012〕14號),符合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退休時按本人月基本工資的5%享受每月獎勵扶助金。

(五)對湖北省《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提高有特殊貢獻人員退休費標準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鄂人〔2007〕29號)規定的有特殊貢獻人員,各單位應提前向學校人事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有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標準審批表》,報省人社廳辦理提高退休費標準手續。

(六)符合其他文件規定,可以提高退休費標準的人員,憑有關文件辦理提高退休費手續。

(七)按照有關規定提高各類人員的退休費標準,提高後的退休費標準不得超過退休前本人的基本工資。

(八)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受到強制措施和行政、刑事處罰。

第三章暫停退休和延長退休年齡

第六條為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技術專長,從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對少數確有工作需要並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高級專家,征得其同意,予以批準,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休(離職)有關問題的通知(5號[1990])“部分女性高級專家退休年齡可適當延長”,部分高級專家退休年齡在任期內可暫緩、延期或適當延長。

(1)暫停退休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人文社會科學高級教授。

(2)任期內暫停退休。

1.擔任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

2.任湖北省人大主席、副主任、常委,湖北省政協主席、副主席、常委;

3.曾在湖北省參事室、武漢市政府任參事。

(3)延長退休年齡

1.受聘於教授職位的女教師退休年齡可延長至60歲;

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批準的博士生導師,可延長退休年齡至70歲;

3 .“全國教師獎”獲得者,其退休年齡可延長至70歲。

(4)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1.尚未擔任相關國家認可組織評委且任期內無法更換的專家,可在更換時延長至退休;

2 .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主持人,項目尚未達到計劃期限的,可在計劃期限屆滿時延長退休;

3.未完成學校重要教學任務或暫時未被頂替者,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4.學術造詣較深、有多項重大學術研究成果、在本領域具有學術權威、在國內外有相當影響的知名學者,以及教學質量高、教學效果好、教學聲譽突出、在校內外有較大影響的學者。

涉及上述各類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教授,經二級單位同意,學校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原則上,延長退休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歲。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以延期,但最長不超過70周歲。

(5)處理程序

1.休學、任期內休學、延長退休年齡由學校按有關規定直接辦理;

2.屬於“第六條第(四)項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由單位在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前2個月提出申請,本人同意,報學校審批。每年延長退休手續壹次,逾期不辦理的,按時辦理退休手續;

3.任職期間暫緩、暫緩、延長或者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占其所在單位的編制和職務;

4.延長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經研究批準,可隨時辦理正常退休手續。

第四章再就業

第七條其他需要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高級專家,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後申請續聘。

(壹)返聘人員的條件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高級專家身體健康,能繼續勝任教學和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以返聘:

1.教學工作暫時沒有被替代;

2 .重大科研項目尚未完成的;

3.博士生導師退休前已招收博士生,未按計劃畢業。

(二)續聘期限以完成上述工作的時間確定,期滿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下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三)返聘人員應與返聘單位平等協商,簽訂返聘協議,並按雙方約定支付報酬。經費由返聘單位承擔。

(四)返聘單位應當認真考慮返聘人員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合理安排工作,保障返聘人員的權益。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補償的,經費由返聘單位承擔。再就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解除再就業協議。

第五章附則

第八,要高度重視教職工退休工作。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單位延遲退休和再就業的程序和辦法,積極做好相關工作。教職工退休前,要做好工作交接和學術梯隊的補充調整,協助退休教職工辦理相關手續,表現出關心和熱情,鼓勵他們繼續為學校發展貢獻力量。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學校此前關於退休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條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希望能幫到妳。如果妳滿意,請接受它。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