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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會計負責公會的賬目。妳給額外的錢嗎?

理論上是可以有這個單獨算錢的要求的。

但現實還是要看企業。

根據我國《工會審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會主席、分管財務和資產的副主席、財務和資產管理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同級工會審計委員會委員。第二十二條規定,工會審計人員不得從事被審計單位的經濟管理活動;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被審計單位需要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因此,壹些與工會財務管理相關的人員,如工會財務總監,不能擔任同級審計員。這段話可以讀出兩個要點:第壹,不能是同壹級別的成員;二是審計本單位時應避免。從這兩點來看,審計條例並沒有限制工會財務管理人員和從事工會財務的人員擔任上壹級工會的被審計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