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於會計資料使用者了解會計處理方法變更及其對會計資料影響的情況。對隨便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會計人員應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