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考試大綱如下:
第壹章 會計法律制度 壹、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壹)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二)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會計部門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並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以財政部第26號部長令簽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以財政部第33號部長令簽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
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發布的制度辦法,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的38項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壹)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三、會計核算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會計資料基本要求以及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統壹規定。
四、會計監督
(壹)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壹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3-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4-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壹種外部監督。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並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壹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於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範疇。
2.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範圍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壹)會計機構的設置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於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的概念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2.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以下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壹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壹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以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壹制定並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註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註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註冊登記表,並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壹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優化知識結構,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壹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壹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範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交接的程序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人員的責任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後,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六、法律責任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七、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歸納從事會計工作應當了解、掌握的會計法律制度基本規定,以及掌握會計法律制度與做好會計工作的關系;分析、判斷會計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違法會計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析、判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社會監督、政府監督三者的區別和聯系;分析、判斷會計人員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權限;分析、歸納會計人員如何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壹、支付結算概述
(壹)支付結算的概念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的轉移。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範,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5)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三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二、銀行結算賬戶
(壹)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銀行審查後符合開立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並履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的義務;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於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3.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使用範圍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四)壹般存款賬戶
1.壹般存款賬戶的概念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壹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壹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壹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壹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五)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3.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要求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六)臨時存款賬戶
1.臨時存款賬戶的概念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有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範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
2.異地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範圍-19-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壹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3.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要求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