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以前的會計賬簿沒有亂交。

以前的會計賬簿沒有亂交。

無論是《會計法》還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交接前的工作都沒有明確的要求(即前任會計工作好壞)。

根據立法精神,法律沒有要求的,在司法實踐中會視為不違反。

在實踐中,接收會計壹般不負責以前的會計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交接做了如下明確規定:

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準備。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會計人員必須做好以下準備: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

(2)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制作余額,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

(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發票、單據、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應在移交清單中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交接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和會計人員情況向接班人介紹清楚。

(2)換乘點集合。交接人員在離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所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移交給接班人員。接收人應根據交接清單逐項認真收集材料。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應按會計賬簿記錄的余額當面交付,不得短缺。當換證人員發現不符或“白條到庫”時,交接人員負責查明並在規定期限內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應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有價證券的面額與發行價格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會計賬簿中的余額進行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中說明,由交接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保持壹致,如有未清項目,應編制銀行對賬調節表;各類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應當與總賬中相關賬戶的余額相壹致;重要實物要當場清點,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款要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等。均轉載自經濟生活網。請保管好這張有標記的票,科目印章等物品,壹定要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實際操作有關數據,確認有關數字無誤後,方可進行交接。

(3)專人負責監督。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督。通過監督,確保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於形式,確保會計工作不受人事變動的影響;確保移交雙方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壹方以欺淩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移交清單應由監理審核並簽字蓋章,作為雙方明確責任的憑證。

(4)移交後的相關事項:

①會計工作交接後,交接清單應由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交接清單應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主管人員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

②接收方應繼續使用交接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的連貫和完整。

(3)移交清單壹般應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會計責任,《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規定,轉讓方對轉讓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交接人員交接的會計資料是在辦理會計工作期間發生的,他要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即使更換人員在交接過程中因疏忽未發現會計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有問題,但事後發現的,也應由原交接人員負責,原交接人員不應因會計資料已交接而推卸責任;如果會計數據真實性、合法性方面發現的問題不是在原交接人員辦理期間發生的,而是後來發生的,原交接人員不應承擔責任,接收方應承擔責任。

所以,簡單來說,賬目交接就是接收方要以會計期間為界,讓交接人員把各個賬目的余額做出來,形成賬目余額表。接收人根據余額表負責以後的工作,交接人員負責以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