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相關的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私自挪用公款。
貨幣資金核算:
1、辦理現金收付,嚴格按規定收付款項;
2、辦理銀行結算,規範使用支票,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3、登記日記賬,保證日清月結。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余額;
4、保管庫存現金,保管有價證券。對於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
5、保管有關印章,登記註銷支票;
6、復核收入憑證,辦理銷售結算。
綜上所述,出納犯錯會坐牢有會計做假帳可根據具體情節,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犯以下錯會坐牢: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