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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離職時填寫工作交接清單需要註意哪些點?

移交內容:

(1)現金和銀行存款

1.現金交接:檢查保險箱內的現金,是否與現金簿相符;如果沒有,是否有未入賬的原始憑證,如果考慮這些因素,賬實是否壹致。盡量讓前任會計在交接時間前把這些憑證都放到賬上,既清晰又省時。

2.移交銀行賬戶:確保所有銀行賬戶余額與銀行日記賬余額壹致;如果不是,在銀行余額調節表中找出未清項目的原因;清點並記錄銀行賬單的張數和張數,告知網銀u盾和密碼。

(2)會計信息

所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等。必須交接清楚,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交接單上說明,由交接人員負責。會計資料應按時間順序擺放,檢查帳、帳、帳是否相符,並在交接清單上註明會計資料的數量和起止時間。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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