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營業外支出2000
貸款:銀行存款2000
轉賬支票
轉賬支票是公司簽發的憑證,通知銀行從其賬戶中提款。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提取現金。適用於單位之間商品交易、勞務供應等經濟往來的結算。轉賬支票由付款人簽發後交給收款人,不得委托收款人簽名;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允許出租或出借支票。各單位在使用轉賬支票時,必須遵守銀行的有關規定。[1]
1,金額起點沒有限制;
2.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提取現金;
3.轉讓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給其他債權人;
4.客戶簽發的轉賬支票可以直接交給收款人,收款人將在其銀行辦理轉賬;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經人民銀行批準開辦支票業務的營業網點均可辦理。
1.出票:客戶根據公司情況開具轉賬支票,並加蓋預留銀行印章。
2.票據交付:出票人將票據交給收款人(或直接到開戶銀行付款)。
3.票據的流通和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據交易需要對轉賬支票進行背書轉讓。
4.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其開戶銀行以轉賬支票向出票人開戶銀行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並在轉賬支票背面“背書人簽名”處,註明委托收款字樣。掛失止付:轉賬支票遺失,付款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並簽字。掛失止付通知由銀行提供,按標準支付。
1.支票購買:客戶使用轉賬支票後,應在轉賬支票申請單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按標準交費領取空白轉賬支票。
2.客戶應在其存款賬戶的余額內簽發壹張支票。透支銀行退票的,按照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3.“出票人簽名”欄應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如印鑒遺失或印鑒不符,銀行將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4.客戶開具的票據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和《正確填制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進行記錄。
5.轉賬支票註明付款期限為10天,超過付款期限的支票銀行不予受理;支票轉讓權的期限是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在匯票簽發後的六個月內,收款人可以憑有關證明文件向付款人要求付款。
6.銷戶時,客戶應將未使用的空白支票交回銀行。
7.支票的收款人、金額和日期不得塗改。
8.簽發轉賬支票付款時,不需要在支票背面背書,只需要在收到銀行存款的支票時,在背面填寫背書信息即可。
在支票正面的上方,清楚地標明了“轉賬支票”的字樣。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或異地轉賬)。
填寫支票:
1.發行日期(大寫):數字必須大寫,大寫數字寫成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例如:2005年8月5日:2005年8月8日。
八個月前可以不寫零字,五天前必須寫零字。
2006年2月13:2006年2月13日。
(1)零字符必須寫在1月和2月之前,零字符可以寫在3月到9月之前。從10月到12月,必須寫成10月10日、11月11日、12月12日(如果前面寫了“零”字,也是認可的,比如10月11日)。
(2)零字壹定要寫在初壹到初九之前,即寫零壹、零二、零三、零八、零九。第10天到第19天的日期壹定要寫成10 x天,比如第10個月,第11個月(也是公認的前面寫“零”字的,比如0.15天,下同),第21天到第29天壹定要寫成20 x天,第31天壹定要寫成31天。
2.收款人:
轉賬支票的收款人應填寫對方公司的名稱。該單位不在轉賬支票背面蓋章。收款人取得轉賬支票後,在支票背面背書欄加蓋收款人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並填寫銀行回單,然後將支票交給收款人銀行委托銀行收款。
3.付款行名稱及出票人賬號:即開戶銀行的名稱及賬號,例如:開戶銀行名稱:工行高新支行九聯支行。
4.人民幣(大寫):大寫數字:
大寫數字: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和零。
大寫數字:十、百、千、萬、億、元、角、分。
註:“壹萬”這個詞沒有單面。“正”字應寫在字中金額的末尾,無角無分(也寫為“正”,下同),有角無分的末尾的“正”字可以省略。有角有點就不要寫“全”字。
例如:
(1) 289,546.52貳拾捌萬玖仟伍佰肆佰陸拾陸元伍角貳分。
(2) 7,560,438+0,700伍佰陸拾壹元零三角壹分。
這時候“六元三分”“零”這兩個字可以寫,也可以不寫。
(3)532.00伍佰三十二元整不能寫成“零點零點”。
(4)425.03肆佰貳拾伍元三分
(5)325.20三佰貳拾伍元貳角。
角字後面可以加“整”字,但不能寫“零”,比較特殊。
5.小寫人民幣:最高金額的第壹個空白框用前綴“人民幣”劃掉,數字必須完整清晰,金額必須大小寫壹致,否則支票無效。
6.使用:
(1)現金支票是有壹定限制的,壹般包括“備用金”、“差旅費”、“工資”、“勞務費”。
(2)轉賬支票無具體規定,可填寫為“付款”和“代理費”。
7.印章:
支票正面加蓋財務專用章和公司印章,兩者缺壹不可。印泥是紅色的,印章壹定要清晰。如果印章模糊,這張支票只能作廢,可以重新填壹張新的,重新蓋章。參見“2。收款人"是否為反印。
8.常識:
(1)支票正面不得有塗改痕跡,否則支票無效。
(2)付款人發現支票不完整,可以補充,但不能塗改。
(3)支票有效期為10天,自始至終算壹天。假期延期。
(4)支票見票即付,不記名。(支票丟失,尤其是現金支票,可能意味著票面金額的丟失,銀行不承擔責任。現金支票的基本要素已經完成。如果支票沒有被冒領,到開戶銀行掛失;轉賬支票要素齊全的,到開戶銀行掛失;如果要素不全,在清算中心掛失。)
(5)出票人現金支票背面有印章模糊。妳可以穿過模糊的封條,重新蓋上。
(6)收款人轉賬支票背面印章模糊(此時《票據法》規定不能通過重新蓋章來補救),收款人可持轉賬支票和銀行匯票到出票人開戶銀行辦理托收手續(無需支付手續費),俗稱“反打”,使出票人無需重新書寫支票。
註意收款人名稱和背書印章名稱。
容易出現的錯誤:日期填寫錯誤,收款人與背書人印鑒不壹致。
轉賬支票可以開給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