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
關於印發《管理會計基本指引》的通知
財會[2016]1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促進單位(包括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加強管理會計工作,提升內部管理水平,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管理會計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我部制定了《管理會計基本指引》,現予印發,請各單位在開展管理會計工作中參照執行。
財政部
2016年6月22日
擴展資料:
管理會計基本指引章節節選: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促進單位(包括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下同)加強管理會計工作,提升內部管理水平,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管理會計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基本指引在管理會計指引體系中起統領作用,是制定應用指引和建設案例庫的基礎。管理會計指引體系包括基本指引、應用指引和案例庫,用以指導單位管理會計實踐。
第三條 管理會計的目標是通過運用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參與單位規劃、決策、控制、評價活動並為之提供有用信息,推動單位實現戰略規劃。
第四條 單位應用管理會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壹)戰略導向原則。管理會計的應用應以戰略規劃為導向,以持續創造價值為核心,促進單位可持續發展。
(二)融合性原則。管理會計應嵌入單位相關領域、層次、環節,以業務流程為基礎,利用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將財務和業務等有機融合。
(三)適應性原則。管理會計的應用應與單位應用環境和自身特征相適應。單位自身特征包括單位性質、規模、發展階段、管理模式、治理水平等。
(四)成本效益原則。管理會計的應用應權衡實施成本和預期效益,合理、有效地推進管理會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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