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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自建住房重建需要建設局審批嗎?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機構28個,均為正科級。(壹)辦公室(政策研究室)承擔組織協調、對外聯絡和政務接待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重要會議,監督會議決議事項的落實;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政府信息的匯編和分發,以及公章、文件檔案和保密的管理工作;開展新聞宣傳,承辦NPC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承擔機關的安全和後勤服務。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管理城鄉建設檔案。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二)法律部組織協調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審批工作;審查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承辦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行政裁決、行政執法和城建監察的綜合管理;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三)綜合計劃部門起草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市區年度城建項目和資金計劃,下達年度城建項目;審核城市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計劃申報和監督管理;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城市建設年鑒的編制工作;對整體經濟運行和行業管理進行動態分析;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對該局承擔的市級重點項目和實事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和綜合協調。(四)起草局系統財務管理辦公室的內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預算管理法;編制本局年度預算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財務決算;對所屬機構的財務管理進行業務指導;本局住房公積金和醫療保險費的計算和繳存;匯總分析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數據;收取建築安全監督管理費。(五)審計局負責對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對我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內部審計;對本局實施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內部審計和經濟管理重要問題的調查;收取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承擔法律法規和本局領導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六)規劃設計部門承擔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勘察設計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改革和發展;監督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承擔全市施工圖設計審查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聯審;參與政府投資的城市建設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七)住房保障辦公室(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網絡。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市住房改革政策和方案,審批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貨幣補貼和優惠住房補貼,審批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調查處理房改歷史遺留問題;檢查和指導全市房改工作。(八)房地產開發管理處起草全市房地產開發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擔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的管理責任;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職責;統壹監管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和交付;開發企業資質的管理和初審;組織實施城市綜合改造項目;指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意見的管理和實施;參與房地產價格審批管理。(九)住宅產業司起草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發展規劃。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擬定調控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實施;開展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和監測分析;承擔商品房銷售和預售管理,承擔全市房地產價格評估企業資質管理、房地產中介企業備案、從業人員資質認證和房屋租賃備案。(十)物業管理部門對全市物業管理實施行業管理;審查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頒發資質證書;起草並實施本市建築物和設施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的政策和法律;組織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評比和人員培訓;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十壹)公房管理處起草全市房管政策;承擔市區直管公房的資產管理、出租、租賃、維修和房屋的改造、改善、防洪、防臺等工作;不斷完善直管公房管理運營機制,促進國有房地產保值增值;管理市內不同物業的毗連房屋。(十二)房管和落實私房政策監督管理全市房屋產權登記、權屬登記等工作;開展城鎮私房政策的具體實施,指導城市落實私房政策。(十三)城建部門(重點項目部、燃氣管理處)計劃儲備,綜合協調並組織實施城建項目。參與編制城市建設中長期和年度計劃;研究起草市政及相關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市政公用施工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管理工作;監督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文明施工。組織申報國家和省級人居環境獎。承擔全市燃氣行業的管理責任,審批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服務網點的布局;對全市燃氣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做好竣工備案管理工作;審批城市新建燃氣企業的資質;開展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供應許可證的審批工作;開展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參與國家、省、市在蘇重點工程和大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做好竣工檔案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全市重點工程城市建設的長遠規劃、建設計劃和年度計劃,起草監督評估法並指導和監督其實施。(十四)城鄉建設部門參與城鄉壹體化試點工作;參與城鎮規劃的制定和計劃的聯合審查;指導鄉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與村鎮建設相關的建設系統試點示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改造;指導古鎮古村落的保護、建設和整治;組織編制農村住房建設通用圖集;組織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指導村鎮綜合開發、住房建設和房地產管理。(十五)建築節能辦公室承擔全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查民用建築的建築節能方案;確定全市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建築節能資金並指導實施;組織民用建築能耗審計和建築節能評估;監管全市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和中介組織;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引導“綠色建築”的發展;組織建築節能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指導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引導墻體材料創新。(十六)科研科技處(總工辦)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系統內科研項目的立項和成果評價;進行施工方法的管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歸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類技術專家庫;承擔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白蟻防治管理工作;承擔房屋結構裝修、拆除、改建的許可工作。(十七)維修資金監管部門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政策;監督管理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縣級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提供業務指導。建立市區房屋維修資金統壹監管制度,確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建立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規範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承擔城市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和審計,監督管理局所屬收取的用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各類資金。(十八)建設部門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監督建築企業和從業人員;承擔工程監理行業的監理責任;開展全市建築業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查;管理施工員、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的資質;管理和協調建築業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的出入境,承辦外省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批和省內其他市建築業企業註冊;進行建築業統計和勞動保險統籌管理;推進建築產品產業化,指導散裝水泥工作。(十九)建築市場管理處參與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建築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協調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城建監察綜合執法;指導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運行,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和指導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承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選承包商工作,指導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模式改革;對建設工程實施施工許可和工程合同管理;指導建設工程造價和定額管理。(二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承擔全市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責任;起草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規範性文件;歸口管理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管理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人員的資質;管理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考核證書;組織全市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檢查,開展市優質工程評選,推薦省優工程,組織開展安全達標和爭創文明工地活動;實施建設項目驗收備案管理;組織或參與處理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二十壹)行政許可服務部門承擔整體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審批、申報和管理工作;管理許可證書、批準文件及其檔案;承擔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運行和管理工作。(二十二)信息辦指導局系統的信息化工作,綜合協調本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承擔本部門局域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承擔本部門網站的建設、日常維護和管理,以及“中國蘇州”政府門戶網站和市綜合信息網相關欄目的維護、信息采集和提供;開發、維護和管理本部門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和安全系統;承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二十三)信訪辦公室受理市委、市政府交辦和轉辦的信訪案件;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及時報告來信、來電、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重大問題。為來信、來電、來訪人員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做好上訪人員的思想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綜合分析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和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方法。(二十四)地震監測部門應當編制全市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審批轄區內地震監測臺(站)的設置和撤銷;管理全市地震監測預報,制定地震前兆觀測和短臨跟蹤措施,編寫地震趨勢研究報告;承擔全市震情速報工作,組織實施地震現場震情監測和跟蹤,提出震後趨勢判斷意見;承擔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工作,審查可能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項目;承擔全市群測群防工作。(二十五)防震減災部門應當編制防震減災中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批災區重建抗震設防要求,參與制定重建規劃;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市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組織全市地震災害預測和防禦,管理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區劃;管理全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建築物抗震性能鑒定工作,審批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在地震現場進行地震災害評估;承擔農村房屋的地震安全工作。(二十六)應急救援部門編制和修訂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市有關單位編制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全市地震應急工作,承擔地震應急演練的準備和實施,做好應急救援隊伍的組建和培訓工作;承擔地震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和調配;開展地震災情速報;承擔地震應急規劃、財務、統計、物資等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防震減災科技合作與交流;開展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科普知識普及和信息發布;承擔防震減災示範學校和教育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二十七)教育培訓司起草本系統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指導施工現場開展農民工業余學校教育培訓;承擔本系統職業技能開發和鑒定工作;組織管理本系統特殊工種的培訓和考核;審批本系統培訓機構的申報和備案,組織培訓機構教學質量評估;歸口管理本系統的相關培訓工作。(二十八)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局管幹部的培訓、選拔、考察和領導班子建設,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工作,指導下屬單位的編制、人事和社會保障管理工作;審核申報本系統工程建設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資格考試和工人技術等級考試;管理幹部人事檔案和專業技術檔案;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和社團管理工作。此外,根據有關規定,設置紀委、監察室(聯辦)、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聯辦)、離退休幹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