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用途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以下簡稱“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預付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當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預付卡消費:
借:預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