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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預付卡銷售如何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

(壹)單用途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以下簡稱“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預付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當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預付卡消費:

借:預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