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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法上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您好:會計法規定的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承擔以下責任: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反者采取通報等方式予以公告和批評;好吧。

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處以3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分。

對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可以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指使、教唆、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違反本法規定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開除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從上述規定的分析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應當是嚴格的,單位負責人除非能證明自己反對或不知情,否則應對單位的違法會計行為負責。

這是因為:(1)會計工作是單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單位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領導會計工作,不能以不懂業務為借口,讓會計工作的管理放任自流。

(2)根據我國《公司法> 》;以及其他與企業組織有關的法律法規,單位負責人對內對外代表單位。

領導單位的日常工作,而會計工作是單位日常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單位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是在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的。

(3)從實踐來看,近年來的會計違規行為,大多是在單位負責人的直接參與和領導下進行的。

(4)從會計人員與單位負責人的關系來看,如果只要求會計人員對會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實際上很難達到目的。

在單位,會計人員還是現有體制下的工作人員。從管理的角度看,會計人員是單位會計信息的主要執行者,是被管理者,其行為受單位負責人意願的約束。

所以,要求會計單獨負責核算,而不讓單位負責人負責核算,是不現實的。

從權責相容的角度來看,這也會增加會計人員的責任。

根據《會計法》關於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第壹責任人。

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把握單位會計法律責任與單位負責人法律責任的區別,了解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法》實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與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除了主觀因素外,單位會計制度不嚴,運行機制不完善是同壹個原因,就是單位沒有徹底執行會計法,這個責任在單位負責人。

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單位負責人作為單位會計行為的第壹責任人在實施《會計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學習《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會計基礎知識,是單位負責人必須具備的素質。

同時,要嚴格把關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不合格者堅決拒聘。

第三,加強會計監督。

為了保證《會計法》在單位的貫徹實施,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單位內部進行會計監督,明確自己的監督責任,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查處。

此外,要加強審計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都要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