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分所負責人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二、至少有5名註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二、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