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利用“正當理由”實現低成本的股權轉讓
根據67號文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指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示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因國家政策調整受到較大影響,導致股權低價轉讓;
(2)將股權繼承或轉讓給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
(三)有關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本企業職工持有的不可轉讓股份的內部轉讓,並有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真實的相關資料;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見,低價轉讓股權需要符合法定情形。本質上,這壹條與第十條“公平交易”並不矛盾,也是為了使交易價值更加真實。但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在形式審查重於實質審查的條件下,利用上述政策並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可以實現較低價格的轉讓。比如,目前在國內外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業經營困難,相關轉讓方可以借用上述第壹條進行規劃;對於家族企業內部的股份轉讓,可以通過第二條進行規劃;尤其值得註意的是第三條,規劃空間大,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關協議進行“內部”低價轉讓;第四條給了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給壹些企業提供了壹定的規劃空間。需要提醒的是,這種籌劃方式的應用仍然面臨著實質性的以稅調稅的風險。
二、正確運用“批準”法
67號文第十壹條規定了核實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種情形,明確了三種具體的核實方法;關於轉讓股權的原值,第十七條規定:“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原值。”但對於核定方式,沒有具體規定,實際上是把權限交給了地方稅務機關。從之前的地方實踐來看,比如陜西省稅務機關會對驗資報告、銀行確認函、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章程等進行核對比對。核實原值,並由海南省按申報股權轉讓收入的壹定比例(65,438+05%)進行提成。
因此,對於近年來發展較快的壹些行業(如房地產等。),如果按上述方式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應用這種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但由於會計賬簿和相關納稅憑證通常不完整,被轉讓的股權公司面臨相關會計制度和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三、變更被轉讓公司註冊地,爭取稅收優惠或補貼。
為了中西部地區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國家和地方出臺了壹系列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股權轉讓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各地出臺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降低了實際稅率。2010以來,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出現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大量股權轉讓方成功避稅,涉案金額數十億元。
利用稅收優惠或財政返利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通常如下:第壹步,將轉出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為目標地區,相應調整經營範圍以滿足具體政策要求,並與當地政府簽訂相關書面協議;第二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和工商變更,繳納稅款;第三步,根據當地政策和雙方約定,將部分稅收返還給轉讓方。
但這種方式目前面臨壹定的法律風險。2014年底,國務院發布《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65 438+04]62號),明確清理規範以下三類稅收優惠政策:
(1)違反上位法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
(3)超過稅收優惠時間仍在執行的政策。因此,在此背景下,在進行稅收籌劃之前,需要對區域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審核確認,最好取得主管部門的書面確認或回復。
除了上述三種方式,實踐中還有很多稅收籌劃方式,如通過向第三方募集“過橋資金”將債權轉為股權,但大多操作上存在諸多不規範之處,隱藏的法律風險巨大,難以實際落地。上述三種方案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稅收優惠政策無效、地方承諾無法兌現、普遍反避稅和稅收調整等法律風險。尤其需要轉讓方提前規劃好公司章程、投資協議、股權轉讓合同等文件中的涉稅條款。中國稅務律師建議,由於稅收征管法修訂方案中增加了預裁定規則,轉讓方在前往稅務機關進行重大交易之前,應由稅務專業人員進行仔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