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否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那麽作為公司股東能夠查閱原始會計憑證呢?律師點評:第壹種意見認為,會計原始憑證作為記載公司收支情況、進行會計核算的基礎資料,應該被包含於會計賬簿的範圍內,孤立的會計賬簿並不能充分地顯示公司真實的財務情況,處於弱勢地位的中小股東只有通過對原始憑證的查閱才能充分、真實、全面的知曉公司具體經營情況,因而對《公司法》第三十四條應作擴大性解釋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有權無條件查閱、復制的公司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而對公司會計賬簿則應請求查閱,並且請求查閱的對象也僅限於公司的會計賬簿,並不包含原始憑證,要求查閱原始憑證已經超出股東正當行使知情權的範圍。 個人較為同意第二種意見。首先,會計賬簿與會計原始憑證作為兩種不同的會計文件,並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根據我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是由壹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用來全面記錄和反映壹個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簿籍。會計憑證作為記錄公司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從會計核算工作的流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二者之間的差別,公司在發生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取得原始憑證,會計機構和人員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記賬憑證,最後根據審核的會計憑證依法進行會計賬簿登記,由此可見會計賬簿與原始憑證無論從概念還是在會計核算中的作用都不相同,兩者本身並不存在必然的包含關系。 其次,從現行《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來看,也不宜對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作擴大解釋。《公司法》修正後,股東的知情權在更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認,從總體上不僅吸收了原來法律的既有內容,同時還將其行使範圍作了擴展。另壹方面,股東知情權的行使程序及主觀條件受到壹定的限制。例如,股東在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必須向公司遞交書面的請求,且股東應將自己具有合法的目的向公司說明。由此可見在對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享有的知情權範圍問題上,立法者持壹種十分謹慎的態度。股東知情權並非壹種無限權,其範圍的邊界取決於法律在公司自治機制與股東權利保護的權衡,而實現平衡的關鍵在於能有效防止各方濫用權利,在強調給予中小股東利益最大限度的保護的同時,也不能忽視股東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可能違背正當原則或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構成知情權的濫用,進而阻礙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侵害公司利益,必須對股東知情權行使範圍予以合理的限制。因此,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條已對有限公司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範圍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其進行的解釋只能由有權部門作出,在目前的現實條件及立法背景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涵義理解,不能盲目擴大或縮小解釋。 再次,原始憑證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應被包含於公司股東查賬權的範圍內。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公司,其經營活動具有壹定的非公開性和隱秘性,而原始憑證中包含大量的公司經營信息,包括營業的客戶、交易金額,單價、數量等等,都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壹些商業秘密,對這些商業秘密的有意和無意泄露,會給公司的正當競爭帶來不利的影響。加上股東具有分散性、自利性和投機性的特點,在行使其知情權時難免與公司的商業秘密等利益產生沖突,如果其不具有善意、正當、合理的目的,則很可能利用其獲得的信息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另外,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原始憑證和基礎資料,這些材料如果允許股東不加任何限制的查閱,壹方面將造成人力和時間資源的浪費,另壹方面可能擾亂公司工作秩序,進而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現實情況中也確實存在某些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虛假的會計賬簿,向股東提供不真實的經營信息,其行為當然侵犯了股東知情權,但這已經不屬於股東知情權所能調整的法律範圍。從現有的法規規定來看,僅僅要求提供查閱會計賬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查閱原始會計憑證,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沒有直接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