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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是:

1、填制及時。

各類原始憑證壹定要及時填寫,並按規定的程序及時送交會計部門,由會計部門加以審核,並以此為依據填制記賬憑證,不得因為任何原因拖延,以避免延誤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保證會計資料的實效性。

2、內容完整。

原始憑證所要求填列的基本內容應齊全,不得遺漏或簡略。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和人員要認真審查,並簽字蓋章。

3、記錄真實。

原始憑證所填列的經濟業務的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不允許以任何手段弄虛作假,偽造、變造原始憑證,也不能亂估計數字。

4、手續完備。

原始憑證必須符合手續完備的要求,以明確經濟責任,確保憑證的真實性。

5、連續編號。

各種原始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以便查證。如果是已預先印定編號的原始憑證,如發票、支票等重要的憑證,在寫壞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壹起妥善保管,不得撕毀。

6、書寫清楚、規範。

填制原始憑證時要使用黑色或藍色的墨水填寫,文字簡要,字跡端正,填寫整齊規範,易於辨認,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文字。

擴展資料:

原始憑證的填制附加要求: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

所謂“公章”,應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規定用途,能夠證明單位身份和性質的印鑒,如業務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收款專用章或結算專用章等。

2、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的金額必須相符。

3、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實物購入以後,要按照規定辦理驗收手續,這有利於明確經濟責任,保證帳實相符,防止盲目采購,避免物資短缺和流失。實物驗收工作應由有關人員負責辦理,會計人員通過有關的原始憑證進行監督檢查。

需要入庫的實物,必須填寫入庫驗收單,由倉庫保管人員按照采購計劃或供貨合同驗證後,在入庫驗收單上如實填寫實收數額,並簽名或蓋章。

不需要入庫的實物,由經辦人員在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以後,必須交由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由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在憑證上簽名或蓋章。經過購買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證核實以後,會計人員才能據以報銷付款並作進壹步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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