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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基本規範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管局、總後、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省級農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銀監會直接管理的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和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風險行為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 現印發,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實施,鼓勵大中型非上市企業執行。 執行本準則的上市公司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並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壹章總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二章內部環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三章風險評估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章控制活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五章信息與溝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六章內部監督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