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屬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按照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2.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帳。購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相關稅費以及交付使用前可歸屬於固定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調試費和專業服務費。3.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有多種。根據資金來源的不同,記作“業務費、營業外支出及專用基金——修理購置費”等科目的借方,同時根據不同的支付方式記作不同科目的貸方: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事業單位,記作“零余額賬戶支付額度”;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購買的,在單位收到代理銀行財政直接支付通知時,貸記“財政補貼收入”;貸記“銀行存款”,由公司銀行存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