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
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要求如下:
1,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2、政策性業務水平條件,即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相關知識;
3、專業技術資格,即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因為不同類型的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要求不同;
4、工作經歷條件,即主管壹個單位或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兩年;
5.組織能力,即組織能力強;
6.身體條件,即要求身體條件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
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與單位負責人之間需要回避的關系如下: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配偶親屬關系。
綜上所述,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崗位要求比普通會計人員更嚴格。
法律依據:
第十壹條會計基礎工作標準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崗位。
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崗位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