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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會計憑證與登記會計賬簿

會計憑證是具有壹定格式、用以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各單位在按照《會計法》和《規範》的有關規定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以會計憑證為依據。會計憑證按其來源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取得和填制會計憑證是會計基礎工作的基本內容之壹,對會計核算和會計信息質量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壹、原始憑證

《規範》第四十七條規定,各單位在對三十七條規定的會計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原始憑證,亦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其完成情況並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壹種原始依據,是重要的會計核算資料。各單位在經濟業務發生時,不但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還應該將原始憑證及時送交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或專職會計人員,以保證會計核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壹)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

原始憑證種類繁多,來源廣泛,形式各異。為了能夠客觀反映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表明經濟業務的性質,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經濟責任等,《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原始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5)接受憑證單位名稱;

(6)經濟業務內容;

(7)經濟業務的數量、單價和金額。

此外,原始憑證壹般還需載明憑證的附件和憑證的編號。

(二)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1)真實可靠。即如實填列經濟業務內容,不弄虛作假,不塗改、挖補。

(2)內容完整。即應該填寫的項目要逐項填寫,不可遺漏,尤其需要註意的是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憑證的實際日期填寫;名稱要寫全,不能簡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寫明確,不許含糊不清;有關人員的簽章必須齊全。

(3)填制及時。即每當壹項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都要立即填制原始憑證,做到不積壓、不誤時、不事後補制。

(4)書寫清楚。即字跡端正、易於辨認,做到數字書寫符合會計上的技術要求,文字工整,不草、不亂、不造,要不串格、不串行、不模糊。

(5)順序使用。即收付款項或實物的憑證要順序或分類編號,在填制時按照編號的次序使用,跳號的憑證要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毀。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俗稱傳票,是對經濟業務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並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規範》第五十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在日常經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業務比較繁雜,反映這些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也千差萬別、式樣眾多。由於原始憑證所記錄的內容,並不直接體現會計要素的走向,不能完全滿足會計核算的需要,因而難以直接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為此,必須在審核無誤的基礎上,對原始憑證進行歸類、整理,然後填制記賬憑證。在記賬憑證中,要為有關原始憑證所記載的某項經濟業務確定會計分錄,亦即確定記載該項經濟業務的賬戶、方向和金額。這樣,根據記賬憑證,進行會計賬簿的登記。原始憑證是記賬憑證的重要附件和依據,由於兩種憑證之間存在著依存和制約的關系,填制記賬憑證有利於防止和減少差錯的發生,保證賬簿記錄的正確性。

(壹)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要件

為了概括地反映經濟業務的基本情況,滿足登記賬簿的需要,《規範》第五十壹條規定,記賬憑證必須滿足下列要件:

(1)填制憑證的日期;

(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

(3)經濟業務的摘要;

(4)應記會計科目(包括壹級科目、二級科目和明細科目)、方向和金額;

(5)記賬符號;

(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7)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還應增加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記賬憑證的填制

1.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1)審核無誤。即在對原始憑證審核無誤的基礎上填制記賬憑證。這是內部牽制制度的壹個重要環節。

(2)內容完整。即記賬憑證應該包括的要件都要具備。

(3)分類正確。即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正確區分不同類型的原始憑證,正確應用會計科目。在此基礎上,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壹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幹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內容不相同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上。

(4)連續編號。即記賬憑證應當連續編號。這有利於分清會計事項處理的先後順序,便於記賬憑證與會計賬簿之間的核對,確保記賬憑證的完整。

2.記賬憑證填制的具體要求

(1)除結賬和更正錯誤,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並註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壹般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

(2)壹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同負擔時,應當由保管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單位原始憑證分割單,同時附上該原始憑證復印件。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所有要件。

(3)記賬憑證的編號,可根據本單位業務繁簡程度、人員多寡和分工情況來選擇便於記賬、查賬、內部稽核、簡單嚴密的編號方法。不管采用哪種編號方法,都應該按月順序編號,即每月都從1號編起,順序編制月末。

(4)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發現錯誤的,可以用紅字註銷法進行更正。在會計科目應用上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的情況下,也可以按正確的數字同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壹張調整記賬憑證。發現以前年度的記賬憑證有錯誤時,應當用藍字填制壹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5)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記賬憑證的壹般要求,並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上,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以明確責任。

(6)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在金額欄自最後壹筆金額數字的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註銷。

(7)正確編制會計分錄並保證借貸平衡。必須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經濟業務的內容,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借、貸方的金額必須相等,合計數必須計算正確。

(8)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壹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短明了。應能使閱讀人通過摘要就能了解該項經濟業務的性質、特征,判斷出會計分錄的正確與否,壹般不必再去翻閱原始憑證或詢問有關人員。

(9)只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收入或付出的經濟業務,應以付款業務為主,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填制收款憑證,以免重復。

三、會計憑證的書寫和保管

會計憑證是重要的會計核算資料。會計憑證的書寫質量和保管情況,對會計核算的質量和會計核算工作的連續性和可溯性,都有直接影響。

(壹)會計憑證的書寫

《規範》第五十二條規定。“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這不但便於辨認,也有助於防止篡改。《規範》的這壹條還對填制會計憑證時阿拉伯數字、漢字大小寫數字和貨幣符號等的書寫要求作了十分具體的規定。這都是在填制會計憑證時應當嚴格遵守的要求。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為了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規範》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分別對會計憑證的傳遞及保管作了具體規定。

四、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由具有壹定格式的賬頁組成,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連續地記錄壹個單位的經濟業務,對大量分散的數據和資料進行歸類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的會計信息的工具。在形式上,會計賬簿只是若幹賬頁的組合,在實質上,會計賬簿是會計信息形成的重要環節,是編制會計報表的重要依據。設置與登記會計賬簿,是重要的會計核算基礎工作,也是會計工作秩序的晴雨表之壹。

《規範》第五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根據這個原則,首先應以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為依據,因為會計制度對會計科目設置的規定。實際上也是對各個單位具體會計賬簿設置的規定;其次要從單位的業務需要出發,這種需要壹般在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設置單位的會計科目時體現出來,因而對會計賬簿的設置產生間接影響;另外還會在具體設置會計賬簿時直接反映出來,如業務量的大小和單位內部經營管理的要求的影響等。

(壹)會計賬簿的基本構成

《規範》第五十六條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這是會計核算自身內在規律的要求。為了使各種零散、繁雜的經濟業務的信息或數據成為有用的會計信息,要通過不同種類的會計賬簿對壹個單位的全部經濟業務信息或數據進行連續的、相互銜接的分類歸集、整理和加工。這些賬簿構成會計信息形成過程中的不同環節,為整個過程能達到預定的目標提供了實現的手段。

會計賬簿格式多種多樣,總賬、明細賬和日記賬等主要賬簿壹般由封面、扉頁和賬頁等構成。

(二)總賬的設置

總賬(亦稱總分類賬)是根據會計科目(亦稱總賬科目)開設的賬簿,用來登記壹個單位的全部經濟業務,提供資產、負債、資本、成本、費用、收入和成果等總括核算的資料。

《規範》對總賬的具體形式未作統壹規定,各單位可根據所采用的記賬方法和賬務處理程序的需要設置總賬。主要有三欄式、多欄式、棋盤式、科目匯總表等。總賬壹般應采用訂本式,這有利於保護總賬記錄的安全和完整。

(三)明細賬的設置

明細賬(亦稱明細分類賬)通常根據總賬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設置,用來登記某壹類經濟業務,提供有關的明細核算資料。明細賬是形成有用的會計信息的基本程序和基礎環節,借助於明細賬,既可以對經濟業務信息或數據作進壹步加整理,進而通過總賬形成適合於會計報表提供的會計信息,又能為了解會計信息的形成提供具體情況和有關線索。

明細賬可以有多種形式。根據財產物資管理上的要求和需要作明細分類記錄的經濟內容,明細賬賬頁的格式主要有三欄式、數量金額式、多欄式。在賬簿形式上,明細賬壹般采用活頁式,這樣比較方便。

(四)日記賬的設置

日記賬是壹種特殊的明細賬。為了加強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和核算,各單位通常都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以便於逐日核算和監督現金與銀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結存情況。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頁壹般采用三欄式,即借方、貸方和余額三欄,並在借貸兩欄中設有“對方科目”欄。《規範》第五十七條規定:“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式代替日記賬。”

(五)會計賬簿的啟用

為了保證會計賬簿記錄的合法性和資料的完整性,明確記賬責任,會計賬簿應當由專人負責登記。《規範》第五十九條規定:“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活頁式賬簿可在裝訂成冊後,填寫賬簿的起止頁數。第五十九條還規定,“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註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簽名或者蓋章。”這樣做,既是明確有關人員責任的需要,也是提高有關人員的責任感和維護會計記錄嚴肅性的需要。

(六)會計賬簿登記及基本要求

《規範》第六十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這要求記賬人員在登記會計賬簿之前,應當首先審核記賬的依據亦即會計憑證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這是會計內部稽核制度中的又壹個重要環節。雖然,在由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時已要求進行審核,但並不降低記賬人員再作審核的必要性,這是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措施。《規範》第六十條對在登記會計賬簿時所遵循的基本要求作了具體的規定:

(1)準確完整。《規範》第六十條規定:“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每壹項會計事項,壹方面要記入有關的總賬,另壹方面要記入該總賬所屬的明細賬(即所謂平行記賬)。

(2)註明記賬符號。《規範》第六十條規定:“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在記賬憑證上設有專門的欄目供註明記賬的符號,以免發生重記或漏記。

(3)書寫留空。《規範》第六十條規定:“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壹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壹。”這樣,在壹旦發生登記錯誤時,能比較容易地進行更正,同時也方便查賬工作。

(4)正常記賬使用藍黑墨水。《規範》第六十條規定:“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在會計中,數字的顏色是重要的語素之壹,它同數字和文字壹起傳達出會計信息。

(5)特殊記賬使用紅色墨水。對在登記賬簿時使用紅色墨水的問題,《規範》第六十條規定:“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①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②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③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登記負數余額;④根據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6)順序連續登記。《規範》第六十條規定:“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註銷,或者註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這對堵塞在賬簿登記中可能出現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範措施。

(7)結出余額。《規範》第六十條規定:“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後,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並在余額欄用‘0’表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

(8)過次承前。《規範》第六十條規定:“每壹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的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後壹行和下頁第壹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壹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同時對“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的結計方法,根據不同需要作了規定。”

(9)定期打印。《規範》第六十壹條對實行電算化的單位提出了打印上的要求:“實行電算化的單位,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發生收款和付款業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因為在以機器或其他磁性介質儲存的狀態下,各種資料或數據的直觀性不強,而且信息處理的過程不明,不便於進行某些會計操作和進行內部或外部審計,對會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也不利。

(七)對賬和結賬

1.對賬

對賬就是核對賬目。按《規範》的要求,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對賬的主要內容是:

(1)賬證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壹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2)賬賬核對。核對不同會計賬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總賬有關的余額核對;總賬與明細賬核對;總賬與日記賬核對;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與財物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賬核對。

(3)賬實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物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各種財物明細賬賬面余額與財物實存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2.結賬

結賬是在把壹定時期內所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登記入賬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方法對該期的賬簿記錄進行小結,結算出本期發生額合計和期末余額,並將其余額結轉下期或者轉入新賬。為了正確反映壹定時期內在賬簿記錄中已經記錄的經濟業務,總結有關經濟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各單位必須在會計期末進行結賬,不得為趕編會計報表而提前結賬,更不得先編制會計報表後結賬。結賬時,應當根據不同的賬戶記錄,分別采取不同的方法:

(1)對不需要按月結計本期發生額的賬戶,如各項應收應付款明細賬和各項財產物資明細賬等,每次記賬後,都要隨時結出余額,每月最後壹筆即為月末余額。月末結賬時,只需要在最後壹筆經濟業務記錄下通欄劃紅單線,不需要再結計壹次余額。

(2)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需要按月結計發生額的收入、費用等明細賬,每月結賬時,要在最後壹筆經濟業務記錄下面通欄劃紅單線,結出本月發生額和余額,在摘要欄內註明“本月合計”字樣,在下面再通欄劃紅單線。

(3)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某些明細賬戶,每月結賬時,應在“本月合計”行下結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發生額,登記在月份發生額下面,在摘要欄內註明“本年累計”字樣,並在下面再通欄劃紅單線。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全年累計發生額下通欄劃紅雙線。

(4)總賬賬戶平時只需結出月末余額。年終結賬時,為了總括反映本年全年各項資金運動情況的全貌,核對賬目,要將所有總賬賬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余額,在摘要欄內註明“本年合計”字樣,並在合計數下通欄劃雙紅線。采用棋盤式總賬和科目匯總表代總賬的單位,年終結賬,應當匯編壹張全年合計的科目匯總表和棋盤式總賬。

年度終了結賬時,有余額的賬戶,要將其余額結轉下年。結轉的方法是,將有余額的賬戶余額直接記入新賬余額欄內,不需要編制記賬憑證,也不必將余額在記入本年賬戶的借方和貸方,使本年的賬戶的余額變為零。

對於新的會計年度建賬問題,壹般來說,總賬、日記賬和多數明細賬應每年更換壹次。但有些財產物資明細賬,由於材料品種、規格和往來單位較多,更換新賬,重抄壹遍工作量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更換壹次。各種備查簿也可連續使用。

《規範》對登記會計賬簿的有關規定,主要適用於手工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登記會計賬簿還應當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

(八)編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是指會計主體對外提供,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編制財務報告,是對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面總結,也是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信息的重要環節。《規範》第三章第四節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1)各單位必須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可以分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編制。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的格式、編制要求、報送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2)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財務報告數字。

(3)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是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壹致。

(4)單位負責人對報送的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5)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先行委托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將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報告壹並報送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