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是壹種專門用於提取現金的支票。現金管理,屬於出納的職責,必須由出納處理。所以,壹般情況下,現金支票應該由出納開具。
但現金支票只有經過會計復核才能生效。按照相關制度,支票正面必須加蓋公司開戶時預留的銀行印章,壹個都不能辦理,背面必須加蓋公司財務章或公章。
按照會計主管印章的規定,會計負責保管財務印章。這也意味著出納員的現金支票必須由主管會計檢查。
擴展數據:
(1)現金支票的收款人可以寫成公司名稱。此時現金支票背面的“被背書人”壹欄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然後收款人就可以憑現金支票直接到銀行提取現金。(因為有些銀行是聯網的,也可以從聯網的業務中取錢,具體要看網絡的覆蓋情況)。
(2)現金支票的收款人可以寫成收款人的個人姓名。此時,現金支票的背面沒有加蓋任何印章。收款人在現金支票背面填寫身份證號和簽發機關名稱,憑身份證和現金支票簽字付款。
填寫支票:
1.發行日期(大寫):數字必須大寫,大寫數字寫成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例如:2005年8月5日:2005年8月5日。
在填寫月份和日期時,如果月份是壹、二、十,日期是壹至九和壹、二、三,應在其前面加零;如果是11日到19日,前面要加“壹”。比如2月12,應該寫成0.2月12日:10 10月20日,應該寫成0.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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