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不同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單位的持證人,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持新工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財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2.工作單位在省、市(地)、縣(市)之間變動的,申請人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向原註冊地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變更、轉移登記,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變更、轉移登記表》,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到新的工作單位。
3.持證人員調入省外單位工作的,應持調入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註冊地財政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註冊、變更調動登記表》,經原註冊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申請人帶其到新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重新註冊。
4.持有本省頒發的非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我省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憑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材料、新工作單位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原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會計從業資格登記、變更、轉移登記表,到新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進行登記。
5.各級財政部門在辦理完持有人轉移手續後,必須在“吉林省會計信息管理系統”上公布轉移的相關信息,以便公眾核實。
6.跨省調入人員不再頒發新證,在原證上進行變更登記,並加蓋異地調入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專用章。凡從省外調入省內的,壹律發給新證。
無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學生畢業憑派遣證明或異地用人單位證明辦理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