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90%的企業投資者都不知道將公司經營收益轉入個人賬戶的法律風險。本文將通過壹個小案例來分析公司營業收入轉入個人賬戶所面臨的各種法律風險。
情況
A公司股東B直接將公司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轉入其個人賬戶,但未將公司營業收入轉入公司賬戶。A公司在財務處理上仍正常核算收入10萬元,並及時申報納稅。甲公司和乙公司股東行為的法律分析如下:
1.稅法中的責任
按照常理,如果股東B不是出於避稅的考慮(這裏的分析不考慮股東B對現金的要求和轉移公司財產的目的),就沒有必要將原本屬於A公司的654.38+00萬元營業收入不經過公司基本存款賬戶直接轉入個人賬戶,這樣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1)支付654.38+0.00萬元需繳納增值稅654.38+0.70萬元。如果企業正常註冊,繳納增值稅沒有風險。
(2)繳納企業所得稅方面,還需繳納654.38+00萬元。不考慮成本因素,654.38+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654.38+0000 * 25% = 250萬元。如果A公司正常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不存在風險。
(3)股東將本應放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該行為視為個人股東分紅。股東個人分紅應繳納20%的個人分紅所得稅,股東乙個人分紅所得稅200萬元。因為股東B直接將本應繳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入個人賬戶,等於股東不繳納個人股息所得稅。偷稅200萬元是重大犯罪。
(4)對公司年報公示的影響(此前屬於企業年檢)。公司原現金流入10萬元,但股東將本應打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入其個人名下,直接導致公司現金不足10萬元,將對年報公示產生重大影響。
二。刑法中的責任
(1)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營業收入10萬元原屬於公司貨幣資金,在會計上屬於公司資產。
公司股東B利用職務之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占用公司貨幣資金10萬元,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因為654.38+00萬的金額比較大,屬於嚴重職務侵占。
(2)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屬於營利或者非法的行為。
股東B利用職務之便,將654.38+00萬元款項挪作他用,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由於654.38+00萬數額較大,屬於嚴重挪用資金。
3.民事責任
(1)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屬於公司資產。如果企業的組織形式是個人獨資企業,直接後果可能是企業和個人財產的混淆。當需要承擔外部責任時,可能導致無限連帶責任,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如果企業組織形式為公司,則抽逃654.38+00萬元的股東需要向公司返還654.38+00萬元,並在654.38+00萬元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客戶未通過公司基本賬號,直接將65,438+00萬元轉入股東B賬戶。說明客戶沒有和公司結清債權債務關系。從民法角度來看,客戶轉讓了壹筆錢給股東乙壹,但公司與客戶之間654.38+00萬元的債權債務依然存在,給客戶帶來了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客戶不通過公司基本賬號調用個人賬戶是有風險的,客戶采用這種方式的可能性較小。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1.《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支付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證明。
(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屬於應稅款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這壹條款規定,公司向個人賬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對公對私賬戶轉賬,轉賬金額達到壹定金額的,必須向銀行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654.38+00萬元轉讓給股東b有困難,如果轉讓金額不足5萬元,可以直接轉讓給個人。但是654.38+00萬這麽大壹筆,操作起來很困難。
2.
第四十二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時,銀行應當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認真審核原始支付依據或收款依據,並根據會計檔案留存復印件妥善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者相關依據不符合要求的,銀行應當拒絕辦理。
第六十二條銀行應當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當予以撤銷。各類銀行結算賬戶驗證數據的變化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銀行應當監督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向存款人報告可疑款項。
第六十七條銀行在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中國人民銀行允許開立預算單位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的。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銀行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的。
(四)辦理儲蓄賬戶的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或者存放現金。
(六)超過規定期限或者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註銷等信息的。
銀行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批準開立基本賬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銀行會對公司賬號進行監管,防止表外賬戶的存在。如果公司違規轉賬,將面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