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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註冊需要什麽條件

房地產開發公司註冊需要什麽條件

 工商局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註冊資金不少於1000萬元。 先辦理工商執照,後辦理資質審批。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質。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壹、二、三、四級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壹)壹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壹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4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壹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3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6、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7、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四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4、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5、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6、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7、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第六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

 (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後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長。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條 申請《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低於四級資質企業的條件。

 第九條 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十條 申請核發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壹)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資產負債表和驗資報告;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五)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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