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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在建工程期間應付職工的工資,應當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在工程完工後轉入固定資產。所以條目應該是:

借:在建工程。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工資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款-工資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完成後的結轉:

借:固定資產

貸款:在建工程。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其他在建工程的價值。

與企業固定資產相關的後續費用,包括日常修理費用、大修理費用、裝修費用、房屋裝修費等。,符合《固定資產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照“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安裝中的設備”、“待攤費用”等單項工程進行明細核算。

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價值。

擴展數據:

企業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按照有關規定發給職工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和“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工資中扣除的各種款項(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用和個人所得稅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和“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轉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而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與職工薪酬相關的信息:

(1)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期末未支付的金額。

(2)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期末應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期末應付金額。

(四)提供給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5)終止勞動關系應支付的賠償金,期末未支付的金額。

(六)其他員工報酬。

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員工人數和補償標準等不確定性所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進行披露。13-意外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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