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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新三板的條件

法律分析:加入新三板條件:1,合法成立並存續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2.業務清晰,有持續經營能力;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運作合法規範;4.股權清晰,股份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