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有望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如果壹個項目預計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就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前期已經確認為資產的項目,如果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就不能再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2.資產應該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
通常,所有權是判斷資產是否存在時考慮的首要因素,但在某些情況下,雖然有些資產不歸企業所有,即企業不享有其所有權,但控制這些資產也說明企業可以從這些資產中獲得經濟利益。
3.資產歸企業所有
財產;資產
由行業內過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
只有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才能產生資產,企業預期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會形成資產。
(B)資產確認條件1。與該資源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這種資源的成本或價值可以可靠地衡量。
㈢資產分類1。按形式:有形的和無形的。
2.是否具有綜合利潤:單項資產;整體資產(車間、企業整體)
3.是否獨立存在:肯定可以指資產;不確定性是指資產(不能脫離有形資產、商譽而獨立存在的資產)
4.按時間和持有期限:短期資產;長期資產
本款所稱特征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且預計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它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具有以下特征:
1.資產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的資源。資產必須是現實資產,而不是預期資產。這裏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或其他交易或事項。預計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形成資產。比如,企業通過自購或自建的方式形成某種設備,就形成了企業的資產;但是,企業預計在未來某個時點購買的設備,由於相關交易或事項尚未發生,不能視為企業的資產。
2.資產必須由企業擁有或控制。被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資產的所有權,或者雖不享有資產的所有權,但該資源可以被企業控制。比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也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確認為企業資產。
3.資產有望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資產必須具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不具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例如,不能再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待處理財產損失或無效或損壞的存貨,不應再作為資產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符合上述資產定義的資源,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確認為資產:①與該資源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②該資源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進壹步規定,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納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納入資產負債表。
資產以各種具體形式分布或占用於生產經營過程的不同環節,通常可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2]
本段編輯資產定義的歷史發展在完整的會計理論和公認的會計原則形成之前,資產的定義往往與經濟學家聯系在壹起。例如,美國會計師C.E.Sprague在1907年出版的《會計哲學》壹書中,將資產定義為“以前提供的服務和要獲得的服務的儲存的總和”;發布於1929
財產;資產
根據會計經濟學,資產是“以貨幣形式或可兌換貨幣提供的未來服務”。.....這些服務成為資產只是因為它們對某人或某些人有用”。可以看出,這個定義與當時的經濟學家有著內在的聯系。
上世紀四五十年代會計準則基本形成的時候,資產的定義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下屬的會計術語委員會於1953年發布的第壹份會計術語公報,轉向從會計規則的角度定義資產。這壹公告確定了產生:資產是根據會計規則或原則,在賬簿中結轉到賬戶的借方余額所代表的事物。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1970發布的第四份報告也認為“資產是企業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經濟資源”。
近年來,會計界對資產的定義走向了與經濟學相結合的道路。最具代表性的定義是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公共道德第6號——財務會計的概念結構》中的定義:“資產是特定主體因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形成的,並由該主體擁有或控制的未來可能的經濟利益”。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在研究和制定財務會計概念結構時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這壹定義,將資產的根本特征定義為未來的經濟利益。
從未來經濟利益的角度定義資產,確實反映了資產的核心和本質。但是,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征要求會計只對那些計量清楚、可靠的對象進行核算和報告,任何難以計量的內容都不是現行財務會計所能反映的。顯然,很難準確可靠地衡量未來的經濟效益。將資產定義為未來的經濟利益,至少在目前,與財務會計的其他基本特征不壹致,從而損害了財務會計理論的內在壹致性。
我國於1992年末發布的基本會計準則采取了折中處理,將資產定義為“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就目前的理解水平而言,既避免了按會計規則確定資產的不合理邏輯,又避免了未來經濟利益過於抽象和不可計量的矛盾,具有壹定的合理性。但是從發展的角度來看,這個定義也是有階段的。
今後對資產定義的討論,不僅要涉及財務會計的假設和目標,而且從發展的角度來看,也要有階段性。
編輯本段中關於資產定義的幾個觀點1。無形成本的概念是對資產性質的早期描述。美國著名會計師佩頓和利特爾頓在《企業標準導論》(1940)中明確提出了無形成本的概念。他們認為:“...成本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中已消耗的成本是費用,未消耗的成本是資產……”也就是說,他們認為資產是取得業務或生產要素後,尚未達到經營成本和費用階段的余額,是成本中尚未消失的余額。顯然,這種觀點與歷史成本會計模式密不可分。它側重於從會計計量的角度對資產進行定義,強調資產取得與生產消耗之間的關系。
2.借方余額觀資產定義的借方余額觀是由美國會計師協會(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前身)會計術語委員會在其第1號《會計術語》(1953)中提出的。公告稱:“資產是借方余額所反映的東西。該借方余額根據公認會計原則或規則從已結清賬戶結轉,前提是該借方余額不為負。作為資產,它代表的要麽是財產權,要麽是所獲得的價值,而其他的則是為獲得財產權或未來獲得財產而發生的費用。”這種認識的基本特征是把資產看作是借方余額的體現。相應地,不僅應收賬款、存貨、設備、廠房等。借方余額所反映的應確認為資產,但也可將借方余額所反映的遞延費用等項目確認為資產。顯然,這種觀點只是從會計結賬技術的角度來理解資產,很難說是在描述資產的本質。
3.經濟資源觀是對資產定義有影響的觀點。1957年,美國會計協會公布了公司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和報告準則,其中明確指出:“資產是特定會計主體從事業務所需要的經濟資源,是可用於或有益於未來業務的服務潛力的總和”。這種對資產的理解,第壹次明確地將資產與經濟資源聯系起來。雖然沒有直接提到無形資產的內容,但這個定義至少可能包括無形資產。此外,還明確了資產與特定會計主體的關系,即特定會計主體可以借助資產行業從事未來經營。1970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第4號公告中提出了資產的定義:“資產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企業的經濟資源,資產還包括壹些不屬於資源但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遞延費用”。這壹定義雖然明確指出資產的本質是經濟資源,接受了“經濟資源”的新理解,但認為經濟資源是否應視為資產取決於公認會計原則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顛倒了資產本質與資產確認和計量的主從關系。
4.未來經濟利益的概念目前流行的資產定義體現了未來經濟利益的概念。1962中,moonitaz和Sprouse在《會計研究系列第3號——企業通用會計準則》文件中明確指出:“資產是企業通過現在或過去的交易已經取得的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現在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6號(sfac號)中提出:“資產是由特定個人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中獲得或控制的未來可能的經濟利益。”
未來經濟利益觀認為,資產的本質在於其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資產的確認或判斷不取決於是否付出了代價,而取決於是否包含未來的經濟利益。現實中,雖然成本是資產取得的重要證據之壹,也是資產計量的重要屬性,但成本的發生並不壹定導致未來經濟利益的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也不壹定導致成本的產生,比如所有者投資、接受捐贈等。因此,將未消耗的成本視為資產,並將資產視為成本的組成部分是不現實的。經濟資源觀強調資產的經濟資源屬性,排除了壹些不是經濟資源但有助於實現未來經濟利益或減少未來經濟損失的項目,如壹些備抵項目。未來經濟利益的概念會合理地將這些項目包含在資產中。所以我們說未來經濟效益比其他觀點更全面合理。
財務會計中對資產的壹般學術定義:資產是指預期有助於產生未來現金流入或減少未來現金流出的經濟資源。
資產的定義應該包括兩個要件(1):資產的經濟屬性是能夠為企業提供未來的經濟利益,這也是資產的本質。換句話說,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要成為壹項資產,就必須具有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這是資產的第壹要義。
(2)資產的法律屬性必須由企業控制,即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流入企業並為企業提供服務能力,而不管企業是否對其擁有所有權,這是資產的第二個本質。
編輯這壹段中國對資產的重新定義。《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進行了重新界定。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資產的定義是: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類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這壹定義忽略了作為企業資產的最基本性質,即該資產應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根據中國基本準則中規定的定義,實際工作中的主要問題是,即使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不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但仍然作為企業的資產列在資產負債表上,從而導致企業虛假生產。比如由於技術進步,原有設備被淘汰或長期閑置,或者從國外引進的設備無法在國內使用,這些設備無法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但由於它符合資產的定義,仍然作為企業的資產,其價值仍然體現在會計報表的資產端,導致企業虛增資產,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也失去了真實性。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規定》(國務院令第287號發布,2001 1起實施)第九條對資產進行了重新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預計將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在此基礎上,制定了企業會計制度。
對比兩個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資產的定義在三個方面對原定義進行了修改:壹是新定義真正揭示了資產的內涵,強調資產的本質是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而原定義忽略了這壹點。企業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必須是有用的、可盈利的,應當是有能力或者有潛力為企業服務、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控制他人獲得這種利益的資產。相反,如果企業的財產預計不會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則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如果待處理財產的損失預計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則不能視為企業的資產。第二,新定義中刪除了“可以用金錢衡量”的短語。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貨幣計量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問題,而不是資產的本質特征,只需要在資產的確認標準中規定,不需要在資產的定義中提及。第三,在新定義中,“經濟資源”修改為“資源”。期望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僅是經濟資源,而且是單壹的、靜態的、特定的資產。其他目前在會計上尚未確認和計量,但確實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項目,如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商譽等,也應該是企業的資源,而且是越來越重要的資源。
在國際會計準則的框架內,資產被定義為“由於過去的事件而由企業控制並預計將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可以看出,變更後的定義在理論上與國際會計準則是壹致的,其現實意義在於可以根據資產的定義明確將其納入會計資源的範圍。
對本段資產定義的再思考:我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可以說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的重大突破,對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我認為新定義有兩個缺點:
1.關於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即資產的法律特征。
特定主體與作為資產的“資源”之間存在何種權利關系,是資產概念的另壹個實質性問題。原始定義和新定義都被認為是“所有權或控制權”。筆者認為,如果把資產的內涵理解為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那麽資源就是“控制權”,而不是“所有權或控制權”。壹方面,“擁有”自然可以“控制”,兩者並列有重復之嫌,企業的資產與其是否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沒有必然聯系。比如融資租賃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與租賃物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承租人,出租人對租賃物不具有實際控制權;而承租人雖然沒有所有權,但對租賃物有控制權。另壹方面,企業的資產要麽來自所有者,要麽來自債權人,企業不擁有所有者和債權人的資產所有權。因此,以實際控制確認資產更為合理和恰當。因此,筆者認為,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就是“控制權”。國際會計準則中對資產的定義可以證明這壹點。
2.關於資產的來源。
新定義中的資產來自“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只反映歷史信息,不關註未來的增值運動。由於資產是企業控制的資源,必然發生過相關的交易或事項,沒有必要在資產的定義中加上這個多余的屬性來說明其來源。
只要定義能反映資產的兩個本質,明確資產的兩個本質特征,即法律特征(受企業控制)和經濟特征(具有未來經濟利益),就是科學嚴謹的。相應地,資產的定義可以表述為:“企業控制的能夠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編輯本段中的資產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資產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根據消耗期限的長短,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根據具體形式,長期資產可以進壹步分類;根據有無實物形態,可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目前,在我國會計實務中,資產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
(1)流動資產是指在壹個正常的商業周期內預計將變現、出售或消耗,或主要為交易目的持有,或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65,438+0年內變現的資產,以及在資產負債表日起65,438+0年內具有無限能力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其他應收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2)長期投資是指不打算在壹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3)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
指使用壽命超過壹年,單位價值超過規定標準,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
(4)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5)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應在以後年度攤銷的各種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特殊資產是指企業的核心價值觀、個人的興趣和偏好、企業家難以模仿的能力和創造力、政商關系網、特殊的領導和管理方式、秘密的競爭優勢。
編輯本段確認確認從理論上講,最嚴格的資產確認程序應該是從資產的定義出發,確定資產最本質的屬性,然後根據本書的要求,建立資產確認的具體標準。以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為例:首先,“未來經濟利益”構成了資產的本質要求,任何沒有未來經濟利益的東西都不能確認為資產。這樣,壹些待轉銷的遞延費用和損失在會計上就不應該作為資產出現;其次,資產還應該與特定的主題相關聯。例如,如果未來的經濟利益不能被主體所擁有或控制,它就不能作為主體的資產。這將把壹些公共資源排除在企業資產之外;第三,任何資產都應該是企業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件而獲得的。即使企業具有壹定的未來經濟利益,如果沒有明確的交易或事項,也不能確認為資產。這使得自創商譽被排除在企業資產之外。當然,由於目前對資產的定義並不統壹,很難嚴格界定資產的標準。
從歷史發展來看,資產的確認經歷了從收付實現制到權責發生制再到現金流量制的反復變化。
理論上,最嚴格的收付實現制是收現金為收入,付現金為費用。這樣,企業的所有資產都應該是現金資產,不存在非現金資產。在這種理論下,資產的確認簡單直觀。但是,只要是商品經濟,就離不開商業信用。也就是說,企業必須有相應的債權債務,由此,出現了收付實現制的第壹次修正,資產的確認延伸到債權,
財產;資產
債務的確認。工業革命導致機械化大規模生產,固定資產問題再次成為會計必須考慮的問題。收付實現制已進壹步修訂,將固定資產和折舊納入確認範圍。多次修改的結果是權責發生制逐漸取代收付實現制,成為會計確認的基礎。
根據權責發生制,資產的確認標準是企業取得或擁有該資產的權利。這樣,壹些權利,如購銷合同,壹些重要的資源,如人力資源,壹些重要的未來經濟利益,如商譽(包括自創商譽),都應確認為企業的資產。考慮到基本會計假設中貨幣本金價格的局限性和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中的可靠性和可驗證性,這些都不能確認為資產。因此,目前的資產確認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的混合。
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創新金融工具在企業中的逐步應用,傳統的資產確認標準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目前,壹些國家或國際組織,如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經將“實質上轉移了風險和報酬”作為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標準,而不管工具的法定所有權是否轉移(即交易行為的發生)。這樣就有可能重新修訂現有的會計基礎,從而導致現金流量制度的產生和應用。
本段所謂資產計量的計量,是指對會計要素進行量化的過程和方法。計量,即量化資產的理論基礎和具體方法。涉及到度量屬性和度量單位的選擇。
該理論的資產計量屬性應反映資產的本質特征。如果認為資產的本質特征是未來的經濟利益,那麽相應的計量屬性就要體現出來:第壹,它反映的是產出,而不是過去的歷史投入。這樣,最能反映未來經濟利益的計量屬性應該是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但是,這個屬性不能滿足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的要求。因此,具體的會計實務往往從投入的角度來確定計量屬性,這就要求排除人工估計等因素,更加客觀和可驗證。在所有的計量屬性中,只有資產的取得成本(即歷史成本)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現行會計實務中,資產的計量仍然是基於歷史成本屬性。
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在經營活動中的廣泛運用,企業持有的資產性質發生了變化。為此,壹些國家的準則制定機構深入應用新的計量屬性,合理反映企業持有的資產價值。目前,公允價值是應用最廣泛的屬性之壹,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的準則制定機構都同意或打算將公允價值作為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
至於計量單位的選擇,就比較簡單了。在特殊價格基本穩定的環境下,名義貨幣單位能夠準確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在價格變動較大的環境下,不變購買力單位更合理。
縱觀各國會計實務,資產的計量基本都是基於歷史成本/名義貨幣模型,即使其價格有壹定程度的變動。這說明資產計量更多的是基於可驗證性、操作方便性等因素。這也體現了會計的務實性。
資產的報告主要是通過資產負債表進行的。然而,在整理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時,收入/費用觀和資產/負債觀之間存在爭議。
根據收入/費用觀點,利潤是收入減去費用的余額。這樣,不符合費用要素要求的各種費用就不能進入利潤表,而是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借方。這些項目與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資產不符,有的不符合資產的本質規定。通常,有各種遞延費用或損失需要轉售。目前會計實務大多采用這種模式報告資產。
編輯企業會計準則第三章本段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且預計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計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形成資產。
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種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不享有某種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可以被企業控制。
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壹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與該資源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資源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納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納入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