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國營企業、中央在津企業的固定職工和壹九七壹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臨時工(經國家批準由主管部門按系統統籌的中央在津企業除外)。第二條 統籌項目
(壹)退休職工的退休費、退職人員的生活費、離休幹部的原工資和按參加革命工作歷史時期發給的生活補貼;
(二)副食品價格補貼(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
(三)生活補貼費(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
(四)冬季取暖補貼;
(五)因工致殘的退、離休人員護理費;
(六)喪葬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喪葬補助費;
(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八)生活困難補助費(市總工會、財政局津工發(1986)126號、津聯企(1986)254號文規定)。
退、離休職工醫療費、家屬醫療補助費、壹次性易地安家補助費和離休幹部的福利性費用暫不列入統籌項目,仍由原企業支付。第三條 基金征集退休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余”的原則進行征集。征集比例由市勞動局會同市財政局逐年核定。壹九八七年的退休統籌基金,按上年度企業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壹口徑)的15%征集。
因實行統籌,增加退休費用負擔過多的企業,其增加的部分,50%由企業自行消化,50%由財政部門調減利稅解決。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制發,中央企業由其主管部調整解決。
退休統籌基金(包括管理費)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不征稅和附加費。第四條 基金管理
退休統籌基金實行差額撥繳結算辦法。當月退、離休人員按統籌規定應發給的退休費用,由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給本人,五天內企業填報《退休統籌基金月結算表》,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結算。當月退、離休人員發生增減變化時,企業同時填報《退、離休職工增減情況表》。《退休統籌基金月結算表》、《退、離休職工增減情況表》由市勞動保險統籌機構統壹印制。
當月退休統籌基金經審核、結算後,企業應上繳的差額部分,即由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委托開戶銀行按“托收無承付”辦法(免簽協議)以優先扣款順序托收,轉入區(縣)固定職工退休統籌基金專戶;應下撥給企業的差額部分,由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在五天內以“付款委托書”方式委托開戶銀行撥付給企業。
逾期不辦理結算的企業,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按統籌基金征集比例予以全額征集委托銀行托收,待企業結算後,多退少補,對應交而未交的差額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壹的滯納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滯納金轉入退休統籌基金項下。
各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於下月十日內向市勞動保險統籌機構結算,結余上繳,不足下撥。結算辦法按退休統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市、區(縣)勞動保險機構有權檢查企業的有關帳目和報表,企業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檢查。
各企業和各級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必須如實填報《退休統籌基金月結算表》,按照規定日期結算,不得弄虛作假,少報工資總額,多報退休費用支出。對少繳或虛報冒領的單位,經核實後要如數補繳和追回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分別在銀行設立“固定職工退休統籌基金”專戶。退休統籌基金存入銀行,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利息轉入退休統籌基金項下。
退休統籌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五條 統籌機構市建立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區(縣)建立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為事業單位,隸屬市、區(縣)勞動局領導,負責退休統籌基金的征集、管理、調劑、使用。
勞動保險統籌機構的事業費用,從退休統籌基金管理費項下開支。管理費為退休統籌基金的1.5%,由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統壹提存。在銀行開立專戶,年終節余,結轉使用。各區(縣)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的事業費用,每年按市下達的編制人數和事業單位的費用開支標準,編制預算,報市勞動保險事業管理處核定,分季撥給。第六條 財務會計制度退休統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由市勞動局會同市財政局制發。
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七條 各企業及主管部門要按照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壹九八六年職工工資總額和退離休人員名冊等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在壹九八七年四月底前,分別向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辦理移交。企業改組、合並、破產時,主管部門須將原企業離、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改變隸屬關系的情況,通知市、區(縣)勞動保險統籌機構,以便按新的隸屬關系和有關規定征集和撥付退休統籌基金。
新建企業從在銀行開戶之日起執行本辦法。
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及我市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退休、離休、退職審批手續。對違反規定的,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予以糾正。市、區(縣)勞保險統籌機構有權拒絕支付退休統籌基金。